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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本人今年2月7日通过公开应聘到安庆市新兴产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上班,办公地点在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0号2-304。应聘的职位是办公室主任。3月17日上午,莫名其妙地接到中心的离职通知。
    入职之前,我就提出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一个多月来,中心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同一天,中心通知离职的还有王雨、韩民、柏扬、王骏、杨柳、方文靖六位同事。3月22日下午,我们离职的同事到中心质询时,中心表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办。3月23日上午我们再次到中心反应维权意愿时,人事部门承诺当天下午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3月24日上午,安庆市民心声(网络问政)平台发表了由市劳动监察大队回复“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帖子,中午被删除。3月28日上午,安庆市民心声(网络问政)平台发表了由市经信委审核“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帖子,当晚被删除。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得到满意的答复。中心在用工中,违法不纠实在令人遗憾!
     一、中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心辞退员工时,与员工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简直是霸王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中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工作一个多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王雨工作超过三个月,无故辞退。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中心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中心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中心应该额外支付辞退员工一个月工资
    中心违法用工事件发生后,本应该实事求是,及时理赔。虽然经过多次交涉无果,我们不得不借力网络来进行为自己维权。
                                                                      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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