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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抚恤待遇为何难兑现?

2012-4-6 20:46:4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市民曹先生来电:我妹婿是原安庆汽车厂职工,于2011年4月因病死亡,病逝时59岁。根据相关政策,我妹妹作为遗属,应该能够享受抚恤待遇,但我妹妹一直没有享受到这个政策。
  曹先生说,他的妹婿名叫王勇,是安庆汽车厂正式职工,后因企业效益不好,单位倒闭了。“当时,单位为王勇一次性办理了养老保险。”
  “2011年4月,59岁的王勇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虽然王勇还没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是根据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相关规定,单位应该给付王勇遗属1万元左右的遗属抚恤待遇。”曹先生说:“今年,我为此找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工作人员说不归他们发放(遗属抚恤待遇)。由于原安庆汽车厂上级主管单位是市交通局,我又找到了市交通局,希望他们能够给一个说法,但也没能得到满意答复。”
  3月27日上午,记者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2011年9月23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皖人社秘﹝2011﹞297号《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有关抚恤执行标准如下: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困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这位工作人员还对记者说,2011年7月1日之前,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享受的抚恤待遇,应该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困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由企业承担这笔遗属抚恤费用。
  随后,记者来到市交通局。该局计划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说,由于安庆汽车厂已经破产了,而市交通局也没有安庆汽车厂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的专项资金,因此,他们没有能力去支付曹秀兰这笔遗属抚恤金。
  另外,这位负责人还称,安庆市早期破产的企业不止是安庆汽车厂这一家,像曹秀兰遇到的这样问题,应该还会有不少。对此,他建议曹秀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请求他们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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