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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指项链冲抵毒资 吸毒贩毒难逃法网

2012-6-4 18:13:5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日前,迎江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帅某某、江某、马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女)、帅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马某(女)、江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至三千元不等。
  2011年10月,被告人黄某与吴某(另案处理)因吸毒认识,并得知吴某持有大量用于贩卖的冰毒。吴某告知黄某,如有人需要冰毒,他可以每克360元的价格出卖,黄某可从中提高价格赚取差价。黄某遂告知朋友帅某某,她遇到一个“大贩子”,可帮其从吴某处弄到毒品。同年10月底,吴某离开安庆时将1克多冰毒委托黄某代为保管。10月31日下午,黄某与帅某某在某宾馆共同吸食上述部分冰毒后,帅某某向黄某提出购买余下冰毒的要求。当日20时许,帅某某即向黄某先行支付人民币400元,黄某将1.3克冰毒交给帅某某,余款400元双方约定日后付清。此后,帅某某通过黄某多次从吴某处购得毒品,资金不足时,甚至用重3.6克的黄金戒指、重7.56克的黄金项链冲抵毒资。黄某经手贩卖的毒品计25.30克。帅某某通过黄某等人购买冰毒后,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和作为好处给了黄某外,其余20.80克均用于贩卖牟利。其间帅某某以免费提供吸食毒品为条件指使未成年人江某运送冰毒0.50克,同时还指使马某向他人转交毒品0.25克。
  2011年11月8日23时,帅某某、黄某、江某、马某四人在安庆某宾馆内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出帅某某未卖出的冰毒18.79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贩卖冰毒或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为其居间介绍贩卖冰毒共计25.3克,数量较大;被告人帅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冰毒共计20.80克,数量较大;被告人江某为在帅某某处免费吸食冰毒,在明知他人贩毒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贩卖冰毒0.5克;被告人马某在明知他人贩卖冰毒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贩卖冰毒0.25克。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指挥全部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冰毒,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江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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