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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1日起实施

2012-7-6 23:33:1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记者从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要求,7月1日,我市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实施。
  凡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经过乡镇(街道)初审,区经办机构复审和保费收缴,市经办机构信息确认和待遇支付。参保人员从办结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2000元共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省财政和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缴费补贴。
  参保居民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资金余额除以139。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具有市本级户籍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市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余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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