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余元健身卡过期了?
近日,市民刘先生向记者反映,自己手头上十几张健身会所的VIP卡一次没用居然过期了,2万余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废了。
刘先生是某广告公司的业务人员,据介绍,2009年豪仕堡健身会所通过刘先生在该广告公司做了一批广告宣传业务;广告刊登之后,刘先生同意以该会所的健身年卡和季卡来抵销广告费用。记者从他提供的一张日期为2009年5月28日的书面约定上看到:13440元抵7张健身会所壹年卡(13400÷1800=7)。
“2010年又做了一批广告,也是以同样方式抵用现金的,总共有2万多块钱,我们一直没有用这些卡。”刘先生告诉记者,最近陆续送了一些健身卡给客户,但是客户拿卡去消费时却被告知卡已过期作废了。“当时口头约定这些卡是可以随时使用的,而且是抵用广告费的,怎么会过期呢?”随后,刘先生去该会所进行了沟通,但是当时与其口头约定的经理已不在该公司了,该会所表示这些卡全部过期,无法使用。
7月8日,记者携带刘先生提供的VIP卡来到豪仕堡健身会所,一位余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可以在会所办理VIP卡,包括年卡、季卡、月卡等;办理时,会所会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包括使用期限,这些VIP卡在办理时会自动激活。该工作人员表示,刘先生的这些卡确实是会所的,但是已经过期,“2009年办理的在2010年之后就过期了,现在是废卡。”她说,“除非他能提供无时间限制使用的书面凭证,即双方的协议。”
7月16日,记者来到了大观区消费者协会,据工作人员介绍,作为两家公司来看的话,这是他们的财务纠纷,需根据当时的合同内容双方协商处理;而刘先生作为消费者,需要提供能表明使用年限的协议,法律上才能提供帮助。
“口头约定无法律效力。”该工作人员说,没有书面协议对消费者十分不利,“作为消费者,如果和商家之间只有口头约定的话,那么只能找到与自己约定的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道德力量来解决。”
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代金券”“代金卡”的投诉较多,且集中在美容美发、养身健身等服务性领域或超市等零售行业;商家以各类卡、券等代替现金通过赠送、出售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常面临“过期作废”、“更换系统,无法使用”,甚至店铺直接消失的窘境。消费者购买此类代金卡、代金券,应索要书面协议,协议上除当事人签名外,必须盖有该公司公章,这样遇到消费纠纷时才能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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