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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款项转私人账户 妄图规避执行终枉然

2012-8-13 20:26:1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有些人为了不还钱,什么办法都想尽了。近日,迎江区法院就遇上了一起逃避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将单位所属补偿款存于私人帐户,妄图规避法院执行,在法院指出其公款私存的情形后,该单位负责人还振振有词,说其私人财产法院不能执行。面对这种情况,迎江区法院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一举执结此案。
  2011年,迎江区法院受理了安庆市某化工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某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该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表示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人员前往该公司调查经营情况,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经多方查找,也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遂依法中止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7月份,申请人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该木业公司已被拆迁,获得了30余万元补偿款。执行人员意识到这是一个执结案件的突破口,随即联系戴某,但其拒不承认此事。经查询,在某银行网点发现戴某名下有存款32万元,执行法官立即传唤戴某,询问该款的来源。戴某辩称该32万元是私人存款,法院不能执行。
  面对复杂的情况,执行法官相继前往居委会、镇政府等相关机构调查核实,并打印了戴某账户的流水情况,掌握了戴某将单位款项打入私人账户的证据。待调查取证工作完成,执行法官再次督促戴某尽快还款,但戴某仍以公司倒闭为由拒不执行。此时执行法官向其出示了戴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证据,严厉指出其在案件执行立案后私自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最高可罚款30万元,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如其再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面对法官掌握的充分证据,戴某意识到规避执行行为的严重性,立即将全部执行款交至法院,至此一起久难执结的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闵涛 杨善龙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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