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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不慎受伤 学校履行赔偿义务

   近日,枞阳县某学校因在教学活动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教育注意事项,致使学生不慎受伤,依法赔偿医药费46000余元。
  小红与小勇同为枞阳县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10年4月28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小勇与他人追逐奔跑的过程中不慎将小红撞倒在花池边,致其受伤。次日,小红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铜陵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枞阳县某小学与小勇家长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出院后,小红家长就尚有部分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等相关问题与学校和小勇家长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红遂将学校与小勇一同告上被告席,要求赔偿。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枞阳县某学校作为小红与小勇的监护职责的转移承担者,在进行体育教学活动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教育注意事项,应对小红的受伤负主要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枞阳县某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外,尚需支付46410.30元。
  判决生效后,枞阳县某学校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小红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枞阳县某学校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进行释明,经与该学校多次沟通,27日,该学校已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该学校负责人在交纳执行款时表示,他们将在今后的教学管理活动中,以此次事件为教训,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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