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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别忘给孩子多些爱

2012-11-12 18:54:2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按照常人的心态,出钱的,总是希望自己能够少出点。但是,要求离婚的周女士,虽然身体不好、经济拮据,为了“保障”自己对儿子的探视权,主动要求法官将自己每月应付的子女抚养费判高点,让人心酸。
争夺抚养权 深爱儿子的母亲作出了让步
  周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从最初的夫妻矛盾发展两个家庭的僵化对立,风风雨雨已六年。“实在是过不下去了,离婚吧!”周女士主动到枞阳法院横埠法庭提起了离婚诉讼。
  王先生对要求离婚的妻子没有丝毫的挽留:“同意离婚,但儿子必须由我抚养,否则一切免谈!”
  周女士要求抚养儿子的态度也十分坚决:“我的身体不好,又习惯性流产,医生已经明确告知不能再怀孕生育,儿子才三岁,更需要母爱的呵护!”
  王先生则针锋相对摆出了自己抚养儿子的诸多理由:“这两年,儿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料生活,已经习惯了现有生活环境;你的身体不好,又长期在外打工,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儿子……”
  面对口口声声“绝不交出儿子”的丈夫,周女士心里明白,总不至于将儿子抢到身边。僵持了一个多月,她作出了让步,同意儿子由王先生抚养。
要求探视权“请将我应付抚养费判高点”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如今周女士又同意儿子由丈夫抚养,法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方案:一、双方离婚;二、儿子小伟由王先生抚养,周女士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孩子才三岁,只给付5000元抚养费,主要是鉴于周女士身体不好,经济拮据,“聊表心意”而已。这也是法官反复调解的结果。按理,这个离婚条件,对周女士并不苛刻,但就在准备签字的那一刻,周女士突然反悔了。
  周女士哭诉:“婚还没离,见儿子一眼,他们家人也不让。离婚以后,我更别想见着了。必须将我定期探视儿子的内容写进调解书,否则我不能同意!”
  周女士的这一诉求,合法合理,法官也力图将探视问题与离婚纠纷一并解决,但却遭到了王先生一家的拒绝。
  探视权的行使,是一个需要离异双方长期、反复配合的问题,判决容易执行难。简单地以判决方式确定,效果肯定不佳。
  又经数次调解,批评与说服,多管齐下,王先生最终勉强地同意了周女士关于探视权的诉求。可是,此时的周女士,却又出人意料地提出:“请法官判决我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且将我每月应付的抚养费判高点。”这让在场的所有人员都感到费解。
  经再三询问,周女士道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一次性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不高,是法官同情我了。但是,看这个态势,我将5000元交纳后,就别想见着儿子了。按月支付抚养费,判高点,好歹让他有事‘求’着我。将来,他不让我看孩子,我就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了,别让矛盾再延续
  虽然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反反复复,最终调解未果,法院只得以判决方式结案。对此,一贯追求案结事了的办案法官也感到惋惜。
  据法官介绍,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付抚养费则是其法定义务。其中探视权的行使,需要另一方的协助。探视权制度的意义在于:尽可能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离异夫妻将探视权的行使与抚养费的给付相挂勾的现象,一方不履行探视协助义务,另一方就不支付抚养费。
  就在宣布离婚判决时,办案法官仍在坚持劝戒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当婚姻走到山穷水尽的地步,离婚不失为一种解脱。但是,如果仍为孩子的探视和抚养费的给付而长期争执、纠缠,则不是真正的解脱痛苦,而是无情地摧残骨肉亲情。离婚了,别让矛盾再延续,别让孩子再哭泣…
作者:方晓侯 邱养林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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