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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残男子放火泄愤获刑4年

2012-12-14 15:09:2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因家庭变故,加上自身残疾独居,于是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放火泄愤。12月11日,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83年出生的李某,身高不足一米四,持有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其母于1999年改嫁外地后,母子一直未曾联系过,父亲今年64岁,因犯盗窃罪现仍在服刑。特殊的家庭背景对少年李某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1999年,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此后李某因盗窃被多次判刑和劳教。
  2008年6月,李某再次刑满释放。释放后的李某自食其力,同时在两家酒店兼职。老板待李某不错,可这无法消除家庭变故以及自身残疾带给他的心理阴影,一种要将不幸转嫁给他人的想法一直潜伏在李某心里。
  2012年7月16日3时许,从酒店下班的李某经过龙山路化工站附近的天柱车行门口时,发现此处柜台边堆放着香烟纸盒,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香烟纸盒点着,见火燃之后离开现场。火灾造成该车行的二组玻璃柜台、一组木柜台、一块门面招牌及楼上的两台空调外机被烧毁;后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柜台及空调外机共价值3247元。
  2012年8月11日3时许,李某下班经过卫门口街北二巷1栋与2栋之间过道时,发现靠墙停放着几辆摩托车,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停靠在1栋南侧墙边的一辆摩托车皮座垫点着,造成三辆摩托车烧毁;后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三辆摩托车共价值2082元。当日,李某被警方抓获。
  问及放火动机时,李某称:“我的家庭造成了我的不幸,我就要对社会进行报复,其他的我没想太多。”但在问及今后打算时,李某表示忏悔:“出来后,我要管好自己,不能将自己的不幸转嫁给他人,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共计5329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作者:胡毅杰 胡芳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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