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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放弃产权 过户仍需到场

2012-12-26 20:19:3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市房地产局在安庆广播电视台1584上线时,市民马女士反映:其母亲与继父共有一套房产,现在继父去世,在该房产问题上已给对方子女进行了经济补偿,他们表示愿意放弃产权,还进行了公证,但在为母亲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要求继父子女必须到场签字,但他们已经与对方多年不联系,希望能够简化办证手续。
  12月24日,记者来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一位程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马女士所反映的房产是其母与继父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其继父去世之后,法院判决其母亲拥有其继父遗产的一半,余下的由他们几个子女分,其继父的两个子女也各占几个平方米,经过协商和公证,马女士他们将那几个平方米买下了。
  该工作人员说,现在办证需要其继父的几个子女到场签字,但是马女士说找他们不太方便,但是不能因此就违反了规定。公证是针对该协议进行公证的,是他们当时意愿的表达,而这个协议最后有没有履行?是否又撤销了?房产部门也不知道,从该公证书上也看不出来。而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七种情况,他们均不符合。现在只能由马女士再去找其继父的两个子女及配偶到场签字,方可将该房产过户至马女士母亲名下。
作者:李翔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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