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物 放火毁证 监守自盗被判刑
被告人王某盗窃现金10000元后,为毁灭盗窃证据而故意放火,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放火罪。1月11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王某出生于1995年11月,宣城人,2012年9月来安庆在孝肃路一火锅店内打工。同年9月17日晚,王某在火锅店上班至21时30分,然后躲在三楼一包厢的沙发上睡觉,伺机作案。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利用厨房菜刀及自带的弹簧刀具撬开店内收银台的抽屉,盗得现金10000元。为毁灭盗窃证据,被告人王某故意将收银台下方的塑料袋、纸张等杂物点燃,然后带着钱从后门离开。店内值班人员发现火情后报警,安庆市消防支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王某在逃到吴越街某处将弹簧刀扔掉,接着在集贤南路上开了个宾馆一直睡至当日下午13时许。后王某花了540元买了一部手机、零食及生活用品,随后来到一家网吧上网。警方接到报案后经过比对视频监控,很快锁定了王某,并对王某周边社会关系进行布控,9月18日将王某在网吧内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追回赃款9331元,并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0000元,数额巨大;为毁灭盗窃证据,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放火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所盗赃款已基本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庭结合以上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芳 毅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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