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交强险出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该如何担责?
案件回放:2012年11月15日17时40分,正值下班高峰期,吴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山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夏利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使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失控,撞上在此地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诊治,诊断为颌面部复合伤、鼻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外伤牙折等,住院42天。该事故经交警队现场勘验、检查,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另查明,张某的夏利牌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2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而吴某的两轮摩托车并未投保任何保险。事后,各方就李某的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韦国律师点评: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机动车必须予以购买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1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或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付。而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其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据该规定,吴某应当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付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法律规定,吴某应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30%的责任。
作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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