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用途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案件回放:2012年7月,陈某(男)与他人成立一家服装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欲四处借款,在这过程中陈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刘某(女)并很快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8月,陈某以父亲病重为由先后3次向刘某借款人民币5.1万元,陈某出具了借条。可不到一个月时间,刘某发现陈某之前有女朋友且未分手,便要求陈某偿还借款,陈某表示资金回笼后第一时间偿还。但刘某觉得自己感情受到欺骗,以陈某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很快刑事立案,并将陈某刑事拘留,后经陈某家属申请,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虚构借款用途的借款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笔者认为陈某虽然对刘某称借款系为父亲治病,但将款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向刘某出具了借条,有归还的意愿,故只能认定陈某虚构了借款用途,而不能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行为只是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虽然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采取的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都是使己方获得了非法利益,而令他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并非只要行为人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就可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行为的实际履约能力、目的和方式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案件整理:律师 金吕锋
作者: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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