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人间蒸发” 抚养义务仍需承担
一个未满二十周岁的未婚妈妈生了儿子后,在儿子一周岁时称自己外出打工,但一走五年也没音讯,孩子的父亲以其应承担抚养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6月17日,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判决该未婚妈妈自今年起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家住枞阳县义津镇的小杨一直在江苏打工,2005年,小杨碰上了比自己小九岁的河南商丘姑娘小候,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彼此有了好感,之后不久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小候当年才十八岁,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二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7月,小候生下一子,小杨及家人很高兴。儿子刚满一周岁时,小候自称外出打工以贴补家用,小杨表示理解,所以也没有加以阻止。没想到小候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尽管小杨到处打听与寻找,可“妻子”就像是人间蒸发一样,一直没有消息。小杨只好独自一边打工,一边抚养孩子。转眼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每年的开销也日渐增大,加上小候又不知去向,无奈的小杨只好到法院起诉,一方面想通过起诉了结这种不合法的同居关系,另一方面想让小候也承担点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鉴于小候下落不明,法院受案后,依法公告送达了出庭传票,但公告期满直到开庭之日,小候仍然没有出现,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了判决,即要求小候自2013年起每年支付3000元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直到孩子十八周岁止。
作者:周正春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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