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得赃款30元 潜逃24年后自首
被告人汪某1989年与他人结伙抢劫后,潜逃外地,不堪提心吊胆的日子,二十四年后终于投案自首。日前,岳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6月17日判决已生效。
汪某现年46岁,初中文化。1989年4月20日晚,年仅22岁的被告人汪某伙同刘某等七人(其余六人均已另案处理),蒙面窜至岳西县原桃李乡被害人储某家山场,用刀、棍等威胁看护茯苓场的被害人储某夫妇,抢得两尼龙袋茯苓。当晚汪某等人将抢得的茯苓卖至一收购店,汪某分得赃款30元。作案后的第二天,汪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这起案件后逃跑。1989年6月28日,被告人汪某涉嫌抢劫罪被岳西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8日批准逮捕。但因汪某在逃而无法执行。
汪某潜逃后,先后到南京、广州、海南等地务工,据汪某说,在潜逃的日子里,整日担惊受怕,无数次夜里做梦梦见自己被抓获。汪某还在自己的手腕上刺上了作案当天的日子,一直以此提醒自己在逃跑的日子里遵纪守法,小心做人。一个已经被判了刑的同案犯还经常借此向汪某勒索钱财。在多重压力之下,汪某终于于2013年2月28日晚主动到岳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外逃多年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被告人汪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因此对公诉机关提出及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汪某外逃期间,虽无犯罪和其他违法记录,其人身危险性相应减小,但考虑本案在当时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性质严重。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胡剑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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