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蹲点车站行窃 获刑七月罚金三千
被告人汪某某盗窃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汪某某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至宜城路4路公交车站点,趁上车人多拥挤时扒窃被害人戴某某的白色POPC牌539+型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十几分钟后,被告人汪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用相同的手法扒窃被害人马某某的黑色酷派牌5860+型手机一部(价值558元),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外,在2013年2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至迎宾路客运中心站候车大厅检票口,趁排队人多拥挤时扒窃被害人陈某的黑色联想牌A65型手机一部(价值336元);随后至另一检票口,以相同手法扒窃被害人汪某的黑色三星牌i9001型手机一部(价值1117元);当日10时许,又至该站另一处候车厅,以相同手法扒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100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款物全部追回并返还各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1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有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在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其中现金1100元),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所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各被害人,故法庭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芳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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