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看一眼质问对方遭砍伤 寻求报复殃无辜
被告李某在街上被人多看了一眼而心生不满,在质问对方时反遭砍伤。李某遂邀人报复却认错对象将受害人潘某等砍成重伤。7月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四年不等。
2012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斯某在市人民路好吃一条街与一伙青年相遇,对方多看了李某一眼,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质问对方看什么,对方遂将李某头部砍伤。随后李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查某某及赵某(另案处理),提议报复对方。五人准备了刀具,装入一个黑布袋中,在安庆市区各网吧内寻找砍伤李某的人,当寻至安庆市宜光西路志远网吧时,遇见熟人鲁某等人,便在网吧门前交谈。20时许,被害人潘某同其朋友金某等人坐出租车途经志远网吧,看到熟人鲁某喊了一声。李某看到潘某,认为潘某就是砍伤自己的人,便对斯、张、查、赵说:“就是他!”五人随即冲到出租车旁,斯某将出租车拦住,张某从黑布袋中拿出一把开山刀将出租车后座的金某手臂砍伤,斯某将副驾驶座的潘某拽出后,张某又持刀将潘某的头、背及右手腕部砍伤。后五人逃离现场。
2013年4月2日,经安庆市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颅骨骨折同时伴有硬脑膜破裂,形成颅内积气,损伤程度属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斯、张、查与被害人潘某达成赔偿协议,四被告人共计赔偿潘某各项损失15.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斯、查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祁 毅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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