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妻出售共有房产 无效
汪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后因迟迟不能交房遭购房人起诉。7月2日,桐城市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今年1月份,被告汪某瞒着妻子江某,与原告黄某、仇某之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面积为93.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两原告,协议价格7万元,并代江某在协议上签名。由于汪某没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交房,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和江某全面履行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该套房产系汪某和江某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虽登记在汪某名下,但不影响江某享有房屋所有权。汪某在未取得江某同意或授权,事后亦未得到江某追认的情况下,在协议上代为签字,属无权代理。另外,两原告之子受两原告委托与汪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明知江某的签名非其本人书写,仍然与汪某签订协议。且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协议签订后又没有交付房屋或变更登记。因此买受人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情形。
法院遂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方岱宗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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