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限制他人自由
虽说索债难,但是采取非法手段威胁债务人出具欠条同样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李某在受到人身限制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和承诺书,因效力瑕疵被依法排除。
原告吴某在无锡从事脚手架销售,被告李某因向吴某购买脚手架欠其货款19530元;吴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便和朋友包车将李某从安庆市区带到无锡脚手架厂,威胁李某写下共欠货款22930元欠条和还款承诺书。4月27日,吴某持欠条和承诺书向枞阳县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共计28332元。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确认李某在无锡脚手架厂内遭受不适当威胁,是在受到人身限制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和承诺书,欠条和承诺书内容矛盾,效力存在瑕疵,构成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故吴某依据欠条和承诺书主张违约金、利息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李某给付吴某货款19530元、交通费402元,合计19932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7月23日,该判决生效。
作者:钱程玲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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