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收条和借条 平添一笔糊涂账
借款10万元,还款时本应拿到手的收条却一下变成了借条,男子被诉再次还款,7月26日,该起民间借贷案件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2010年10月,胡某在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该借款到期后,胡某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交给时任信用社副主任的何某。何某在收到借款10万元后,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条据,载明“借条 今借到胡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何某 2011年9月27日”,胡某收好何某出具的条据后便未再理会此事;直到这次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胡某,他才知道借款没有还,拿出何某出具的条据一看,才知道了条据的内容。
案件通过庭审质证认证,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胡某与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信用社履行了合同义务,胡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所欠借款本息,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信用社要求胡某清偿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对于胡某辩称的何某借其10万元应当与本案中借款冲抵,法院认为,债务抵销应当是互负债务,本案中信用社与胡某、胡某与何某之间虽然均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是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不同主体之间的两个借款关系,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故对胡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承办法官提醒,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对有文字内容的条据一定要看仔细,有时一字之差,结果将是天壤之别。
作者:李腾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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