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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时他随身携带18.71克毒品

2013-8-2 16:32:06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在一起贩毒案中,当事人是一个既吸毒又贩毒的人,当警方抓获他时,他随身携带着18.71克毒品,这些毒品到底是用来贩卖还是自己吸?迎江区法院就这一案件7月30日开庭给出了答案。
 
  2012年11月17日,安庆市公安机关在安庆市一宾馆查获被告人张某华所有的三袋白色晶状物,后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共重18.7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同时起获的还有电子秤1台、冰壶2个、吸管1袋、锡纸4张、手机1部、密封袋若干。
 
  警方顺藤摸瓜,一举侦查出被告人张某华于2012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多次在广东省东莞市向“小龙”(绰号,身份不详,在逃)以每克26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46克。返回安庆后,多次向刘某、赵某华二人贩卖冰毒共计9克。
 
  2013年7月30日,该案在迎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被告人贩卖冰毒9克均无异议,但对警方现场查获的18.71克冰毒性质属持有,还是贩卖,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辩护人认为:从证据上看,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华将该18.71克冰毒用于贩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证明。仅主观上认为张某华有贩卖历史,就推定张某华将该18.71克冰毒用于贩卖,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精神,张某华自己吸毒,且也请过朋友吸食,不能排除这18.71克冰毒用于他自己或请朋友吸食。
 
  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经济来源也无稳定收入,日常花销应当是由长期贩卖冰毒而为。警方在现场查获的除了毒品外,还有电子秤和密封袋,如果这18.71克用于吸食,就不需要这些工具。可见这些冰毒是用来贩卖,而非完全用于自己吸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7.7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华多年吸毒,且贩毒,属以贩养吸,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8.71克,应认定为贩毒的数量。因此辩护人提出查获的18.71克毒品应定持有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法院同时认定该18.71克毒品构成贩卖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华有期徒刑7年,罚金5万元。
作者:胡芳 毅杰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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