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区法院顺利执结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目前,我市争创省级文明城市的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菱湖南路是安庆市的一条主干道,是展示城市形象的一扇窗口。但在全民参与、人人争创的良好氛围下,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画面:一些经营户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占用菱湖南路青少年宫内的场地从事经营活动,违搭乱建,影响了周边整体环境,妨害了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进一步开展。3日,在团市委的积极协助下,迎江区法院顺利执结王某等承租户与安庆市青少年宫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还美好环境与广大市民,服务文明城市创建大局。
王某系安庆市青少年宫内空余场地的承租户,2008年8月,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青少年宫周边的场地约2000平方米出租给王某,租期为3年。合同租赁期满后,王某拒不搬出交还场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1月,青少年宫将王某诉至迎江法院,要求其立即搬离并支付场地占用使用费。经审理,迎江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占用的青少年宫内约2000平方米的场地交还给青少年宫,并承担相关费用。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底,青少年宫向迎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之后,迎江区法院多次上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王某立即搬离,王某以场内花卉盆景数量较多为由请求法院宽限执行期限。经调查,王某经营的花卉基地内有盆景数千盆,花卉大棚8个,场内还有若干搭建物。迎江区法院基于“人道执行”的原则,放宽了履行期限,要求王某在两个月内搬离完毕。但王某并没有依约逐步搬离,反而变本加厉,仍源源不断地将花卉盆景运入园内,随意摆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市民反映强烈,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迎江区法院尽快依法执行。
迎江区法院对该案高度重视。2013年6月,迎江区法院向王某送达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给定最后履行期限。但王某此时仍抱有侥幸心理,称自己因为经济困难,无力雇佣小工,导致搬迁进度较慢,希望法院能再予宽限。
法院执行人员通过调查王某名下的财产,发现其账户上有大量资金往来,并不存在其所谓经济困难的情形,遂严厉指出:王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法院基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已对其宽限,但王某屡次失信,这次绝没有商量的余地。针对王某的消极、逃避心理,执行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政策攻心,在法律的巨大威慑下,王某答应在十日内搬离。
7月酷暑,为了督促王某履行义务,防止王某态度起伏,执行人员天天顶着烈日监督场地清理工作,团市委领导及迎江区法院领导也多次亲赴现场督办。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7月31日,王某占用的约2000平方米场地终于被清理出来,接着,青少年宫清除了里面的违章建筑和垃圾,周围环境为之一新,受到市民普遍好评。在王某搬离之后,其余几户持观望态度的商户态度也大为变化,纷纷表示愿意自行清理。至此,这起长期以来影响市容的老大难问题被彻底解决。
作者:杨善龙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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