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孩子姓名权 毁了婚姻
孩子出世后,年轻的父母为孩子到底跟谁姓而闹上法庭,让自己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如今为了孩子上户口又起波澜。日前,太湖县法院在审判法庭公开宣判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郝某某(男)起诉太湖县公安局户口登记案被一审驳回诉讼请求。8月11日,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郝某某与该案第三人殷某某(女)原本是一对夫妻,2009年9月第三人殷某某在镇卫生院生育男婴期间,两方及家人就为该男婴姓氏和抚养权发生冲突,公安机关多次出警。2009年、2010年殷某某两次向太湖县法院起诉要求与郝某某离婚,2010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婚生子(郝某某将男婴起名郝郝,殷某某起名殷殷,均系化名)由殷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离婚后,郝某某独自去镇卫生院开具男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殷某某得知后提出异议,卫生院只得将该证明封存。从2009年至今殷某某独自抚养孩子三年多,孩子要上幼儿园还没有上户口。2012年12月,殷某某凭法院调解书,镇村及卫生院证明材料去派出所申报户口,公安部门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才办理了孩子的户口登记,郝某某得知后又几次到公安局信访,最后不服公安局的该户口登记行为,于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户口登记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有关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可直接采用,《婚姻法》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该登记行为事实清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维持公安机关的登记行为,故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该4岁男孩的姓名权抚养权之争告一段落。
该案警示人们:年轻父母因感情破裂等原因离婚可以理解,但切莫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离婚后应以自己的努力承担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义务,弥补孩子残缺的父爱(母爱),而不能仅仅享受法律层面的权力。
作者:法竹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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