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寻觅抢劫目标见色起意竟欲强奸
晚上在公园尾随两名女子,本想抢一部手机用用,偏偏两名女子不给手机,心有不甘之余竟强行要与其中一女子发生性关系。日前,林某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实施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林某在枞阳县开发区的一家服装厂上班,2013年1月6日下午,林某与朋友因琐事争吵摔坏了自己的手机。当晚,林某吃饭喝酒后因没有手机使用而烦恼,越想越不是办法,萌生去县城抢劫一部手机的念头。
当晚9时许,林某骑摩托车并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至枞阳县枞阳镇莲花湖公园,将摩托车停放在公园大门口,步行进入公园内寻找目标,在公园里的小道上迎面遇见散步女孩朱某和章某,尾随二人到公园内的公厕。当朱某、章某在厕所内方便时,林某冲进女厕所,强行拽开二人反锁的蹲位隔门,手持水果刀将二人逼至墙角,威胁二人交出身上的手机和现金。朱某被迫翻出手提包内的30元现金交给林某。林某又在章某身上搜寻手机和现金,章某急中生智,将手机藏入纸蒌内。
林某未搜到财物,再次持刀威胁二人交出手机,朱某害怕,将自己的手机递向林某时,被站在中间的章某拿到手里不愿交给林某。此时,朱某和章某试图通过言语感化,劝说林某放弃犯罪,放过她们;林某一时被打动,将30元现金还给了朱某。
但是,没有抢到手机的林某很不甘心,见朱某和章某长得年轻漂亮,心生淫念,提出要和朱某、章某当中一人发生性关系。林某先强行要求与朱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又持刀威胁朱某待在女厕所内不准出来、不准报警,把章某拉至女厕所外的草坪上,压在章某身上拉扯衣服,要与章某发生性关系。此时,待在女厕所内的朱某跑出来大声呼救,林某害怕被人发现,捡起地上的水果刀,并顺手抢走章某放在地上的手机后逃离现场。
逃跑途中,林某将水果刀丢弃在公园内的湖水中,回家后还用抢来的手机和朋友联系。随后,公安机关根据被抢手机仍在使用的线索,成功锁定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抓获后扣押了被抢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朱某。
因为案情涉及个人隐私,枞阳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言语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中强奸犯罪属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考虑到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情节,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又自动撤回上诉。9月1日,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周根义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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