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售出房屋抵押 住户无法办证
开发商卖出房屋却只开具了收据,始终不给购房发票,结果使住户办不到房产证。原来,开发商将这几处房产在典当行设立了贷款抵押。
2005年9月份,罗某等人分别与安庆市巨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协议书》,均约定由罗某等购买该开发公司开发的门面一套,房款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待房屋竣工后,买受人凭合同及发票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及领证手续。协议签订后,罗某等分别支付了30多万元的购房款,该开发公司开具了收据,也按约定交付了房屋,但却一直未出具购房发票,致买受人相关产权证未能办理。
后来经了解,原来巨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早已将这几处房产的产权办理到了自己名下,而且将这几处房产在典当行设立了贷款抵押,罗某等人遂一纸诉状将巨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经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巨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罗某等买受人出具购房发票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罗某等向宜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传唤巨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开发公司相关人员均未露面。承办人多次上门到该开发公司了解情况,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负责人更是不知踪影。
在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始终逃避不见的情况下,案件启动联动执行机制,由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进行网上布控,终于在2013年4月份,了解到巨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行踪。宜秀法院及菱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向朱某详细说明了其作为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将已售房产设立抵押登记,严重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马上停止侵权并按售房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以避免买房人的损失扩大,同时向其告知了继续逃避履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工作人员的劝导下,朱某主动到法院与罗某等买受人进行了协商,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朱某承诺于2013年6月底前向买受人出具购房发票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9月4日在宜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罗某等人在开发商的协助下,已全部拿到了房产证。
作者:郝炎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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