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制售假酒千余件获缓刑三年被罚7万元
1月9日,安庆迎江区院审结一起销售假种子酒的案件,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法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2013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经陈某某(另处)介绍,电话联系合肥一男子(待查),对方要求赵某某制作一批假柔和种子酒与假祥和种子酒,双方谈好假柔和种子酒100元/件,假祥和种子酒60元/件。随后赵某某到各地购买制作假冒种子酒的包装材料,并向陈某某支付制作费3000元,向其购买了4000个假祥和种子酒瓶盖。
2013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与林某某(另处)认识后,让林某某帮其制作假柔和种子酒包装盒,林某某在明知赵某某与种子酒厂无任何联系,无法提供种子酒厂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的前提下,为赵某某制作2000件柔和种子酒包装盒(已实际生产1300件),林某某共收取赵某某支付的制作费7万元。其后,被告人赵某某用散装白酒冒充种子酒灌装入瓶、包装。
2013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与合肥男子电话联系交货事宜,该男子要求赵某某将假种子酒送至安庆市区。赵某某在收到对方预付的3万元汇款后,雇佣胡某某的货车将1090件假种子酒(其中假柔和种子酒962件,假祥和种子酒128件,价值共计103880元)运往安庆市区。次日凌晨3时许,该货车行驶至安庆市曙光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种子酒均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生产的白酒,上述假酒均被公安机关查封。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1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被告人赵某某居住地所在的司法部门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经评估,司法部门认为赵某某具备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3880元,违法所得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作者:祁隽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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