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江砂牟利 男子领刑一年半
被告人郑某某非法采矿案,迎江区人民法院于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在长江东至县东流镇老虎杠水域先后非法开采江砂5次,共同非法获利75612.34元左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24736.72元,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2012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与方某某(另处)、陆姓男子(身份不详)、金姓男子(身份不详)商议,合伙带泵(即组织船只)在长江流域非法开采江砂,由郑某某负责具体带泵事宜,方某某等人筹集向非法采砂船只缴纳的押金(以备支付罚款)。后郑某某通过潘某某(另处)介绍,联系了何某某(另处)的采砂船。郑某某又联系了朋友马某某(另处)的采砂船,并通过马某某的介绍认识安庆城东码头砂场收购江砂的程某某,由程某某收购何某某、马某某所采江砂。
上述人员约定,何某某、马某某在采砂现场直接卖到运输船的江砂,带泵的郑某某与方某某按照每吨7元获利。何某某卖到安庆城东码头程某某砂场的江砂,郑某某与方某某按照每吨7元获利;马某某卖到安庆城东码头程某某砂场的江砂,只要其砂船采满江砂就要支付郑某某与方某某每船6000元带泵费;郑、方二人约定带泵所获收益平分。上述人员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月9日非法在长江东至县东流镇老虎杠水域开采江砂5次,其中何某某在采砂现场直接卖到运输船江砂两船共计4000吨,卖到安庆城东码头程某某砂场两船江砂共计4244.62吨;马某某在采砂现场直接卖到运输船两船江砂共计1700吨,卖到安庆城东码头程某某砂场两船江砂共计1653.12吨。郑某某、方某某与陆姓男子、金姓男子共同非法获利75612.3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24736.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庭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芳 毅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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