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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生纠纷法院来判决

2014-3-26 16:34:1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续租五年,但同时约定租金需另行协商。后双方发生纠纷,诉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广圩法庭。3月24日,法院判决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房屋。
 
  2008年,原告李某龙与被告张某先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房屋租给被告从事房产中介业务,时间及租金分两阶段,第一阶段为五年(2008年至2013年),第二个阶段在无国家政策性开发及不可抗逆的情况下自然顺延五年,但租金仍需双方重新约定。2012年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收回房屋通知。然被告收到通知后,被告虽从租赁房屋搬离,至今仍未返还租赁物。
 
  被告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租赁期分两个5年,共计10年。然原告在第一个5年期将届满时书面告之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给被告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在承租期间对承租房屋进行了改扩建、装璜,投入了大量资金,被迫搬离也造成了营业及新租房屋等损失。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协议期限是10年还是5年,根据双方的约定,第2个5年虽约定在无国家政策性开发及不可抗逆的情况下自然顺延,但合同的重要组成内容“租金”仍需双方重新约定,约定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故后5年租期的约定,应认定为是双方的一种意向。原告在前5年期合同到期时,要求被告让房,其行为表明,双方后5年意向租赁无法进一步达到合同契约。因此判令被告将涉案的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
作者:周芸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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