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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14-3-27 17:57:2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3月26日,我市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出台。规定指出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岳西县为土葬改革区外,均为实行火葬区域。凡火葬区域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外来人口死亡后,遗体均应实行火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违反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规定指出,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后,有责任敦促其亲属落实遗体火化,对不按规定火化、违规土葬的,将追究该党员、干部或职工的责任;严禁在公墓以外买卖土地建造坟墓,严禁参与任何违规土葬行为,不准建造活人坟,不准违规扩修祖坟。党员、干部和职工要自觉革除旧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不得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得沿街燃放鞭炮、抛撒冥纸、污染环境、影响他人休息和生活。违者由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也将受到相关处罚:单位或组织的公用车辆为不按规定火化、违规土葬行为提供服务的;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的;对未经民政部门许可、工商部门批准销售丧葬用品的;全市各医疗机构确认入院患者死亡后必须及时通知殡仪馆,故意隐瞒、转移尸体的;遗体由医疗机构非法运出土葬的;殡葬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包庇违规殡葬行为,在殡葬改革工作中以罚代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牟取非法利益的;对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
作者:郑超 王虎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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