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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内骑电动车撞人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死?

2014-4-9 18:09:3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在菱湖风景区内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一位老太,致使老人头部着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移送迎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面对罪名认定黄某却不能理解,为何驾车撞人没有被定交通肇事罪,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时间上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在空间上必须发生在公路、城镇道路等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且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情节轻重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此案中,案发地点属于菱湖公园风景区,且园区设置有禁止电动自行车入内的警示标志,明显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因此,黄某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作者:丁莹莹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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