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年检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将超出年检的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关于损失赔偿,出借人、驾驶人、保险公司等当事人各执一词。4月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
2011年11月7日,朱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湖心中路时与胡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与袁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经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45527.70元,经司法鉴定属十级伤残。2013年4月,袁某因赔偿事宜与各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经查明,朱某驾驶的车辆系借用于北方煤炭公司,该公司曾在2010年4月23日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而后于2011年11月18日再次检验;该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但投保人声明第二条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平安机动车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该条款旁“投保人签名/盖章”的位置由北方煤炭公司加盖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由投保车辆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责任依照商业险的约定进行赔偿。因朱某所驾驶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超过车辆检验的有效期,且保险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故保险公司提出商业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告未获得赔偿的金额由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北方煤炭公司未对车辆及时年检,应认定其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故该公司应与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万余元,朱某、北方煤炭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5000余元。
作者:迎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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