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盗窃 撤销缓刑被收监
在缓刑期间违反规定脱离监管,而且继续实施违法行为。4月9日,枞阳县的王某因此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王某因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枞阳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被判缓刑的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仅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脱离监管,而且还有违法行为,缓刑期间在外地实施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管理规定,且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建议有关部门提请原判法院撤销对王某的缓刑判决,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并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王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作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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