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债未还 妻子连带担责
丈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人借款150000元,并明确约定利息,但到期未能归还。债权人催要无果,起诉至迎江区人民法院广圩法庭。4月14日,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2012年3月19日,被告佘某某向原告汪某某借款150000元,为此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到汪某某150000元(从安庆鑫汇担保公司代借,月利息3.1%,手续费0.4%,暂借一个月时间);截止到该借款到期,被告未能偿还本金,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原告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佘某某的拖欠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资金周转造成严重影响;方某某作为佘某某的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欠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手续费0.4%,被告理应承担。另外,上述债务发生在佘某某与方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佘某某与方某某共同偿还。故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汪某某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2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手续费600元。
作者:王丽 迎丰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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