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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出售溴化铊导致他人中毒

2014-4-22 14:45:5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审查购买人购买资质、用途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通过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的公司分两次出售两瓶溴化铊,使购买人将购买到的溴化铊放入他人饮料中进行投毒,导致他人中毒并造成重伤的后果。17日,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办理的安庆市首例通过网络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一案已移送起诉。
         据起诉书指控,陈某(另案处理)通过网银支付宝于2012年4月11日、19日、20日分四次共计支付人民币1016元给北京天宇祥瑞科技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溴化铊。犯罪嫌疑人北京天宇祥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销售资质、也未向陈某索取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4月13日、4月20日从上海晶纯实业有限公司各购进一瓶溴化铊,并通过快递公司寄给陈某。陈某于2012年4月17日将溴化铊放入潘某的饮料杯中给其服下,导致潘某铊中毒。
         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潘某因铊中毒,导致双下肢麻木、脚部刺痛等周围性神经病变,肢体瘫痪、肌肉萎缩,相继出现嗜睡、癫痫发作、昏迷等严重的中毒性脑病症状。目前处于醒状昏迷状态,大脑损害严重,损伤不易恢复,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五条、参照第四十七条规定,潘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经安徽誉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潘某因铊中毒致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
         2012年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大观区检察院认为,北京天宇祥瑞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李某某在明知其单位无资质的情况下,仍购入危险化学品溴化铊并卖给他人,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告诉记者,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商家入驻时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不仅要审查是否经过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对于国家规定的有销售资质要求的特殊产品,还应当进行专门的审查。快递公司应强化对邮寄物品的收件检验程序,及终止危险品的流转过程。
作者:丁延君 汪琴琴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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