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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利私自排放污水 污染环境终究获刑

2014-6-6 17:48:1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私自租用废弃的厂房加工电雕版,并将含有重金属铬的有毒废水直接排放,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十几倍,严重污染环境。日前,经怀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8月,被告人胡某来到该县某镇租用一家废弃的大米加工厂。期间,胡某在未经过相关国家机关批准,便购买了制造电雕版的有关设备,然后私自进行电雕版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含有重金属铬的有毒废水,而胡某又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将这些污水对外排放,造成周边的沟渠、鱼塘和土壤严重污染。后经该县坏境部门检测,该电镀厂对外排放的废水中总铬最高浓度达24.2mg/L,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5mg/L)的16倍。案发后,胡某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消除污染,支付治理等相关费用102501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胡某归案后态度较好,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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