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开车不思量 及至判刑悔青肠
今年5月份至6月初,宜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四起危险驾驶案件,均已审理结案,被告人都为自己的酒驾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被判处缓刑,或被判处监禁刑。
在郑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在与同事吃午餐的过程中,仅喝了一杯啤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遇交警现场检查,发现其酒后驾车的嫌疑,经抽血检测检出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95mg/100ml。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宜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量郑某某的各种量刑情节,认定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郑某某虽然只饮了一杯啤酒,抱着侥幸心理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只超过醉驾血液标准一点点,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郑某某在听到判决后表示非常后悔。
另梁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轻型货车行驶到市开发区晋熙路活塞环厂附近时,与他人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擦。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梁某某带回调查,经抽血检测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3mg/100ml,系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货车在城市机动车道上行驶,且是在没有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况下,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决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梁某某平常也遵纪守法,却因酒后驾车,以致触犯刑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祸,也给家人带来痛苦,后悔莫及。
正是饮酒开车不思量,及至判刑悔青肠。在危险驾驶案频发的当下,市民对于酒驾的危险性和严重性有待深刻认识,提高警惕,更须严格守法,文明驾车。
作者:李恒圆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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