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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求职签订就业协议要留心眼

  6月被人力资源部门称之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季,在参加招聘会时求职者通常要与招聘方签订就业协议。市民苏玉珊近日向记者反映,因为对于就业协议的认识不准确,她差点吃了大亏。

  苏玉珊告诉记者,去年她上大四时到安庆的一家房产公司实习。由于实习表现突出,与该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约定,服务期为3年,如果小苏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1万元。至于协议中的待遇、福利等条款暂为空白,公司人事部门让她先签名,具体条款过几天再补上。小苏觉得就业协议只是一种意向,具体福利可以等上班之后再洽谈,于是她便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正式上班后,公司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由于待遇与其他员工相差比较大,工作一年后苏玉珊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就业协议的规定赔偿1万元。“对于刚出校门的学生来说,关于就业协议、合同方面的知识了解很少,我只知道明明自己在求职过程中遭到了‘暗算’,为什么最终我还要向公司赔偿呢?”苏玉珊说道。

  记者从安庆市劳动就业部门了解到,不少毕业生求职时“骑驴找马”,签订就业协议后如果找到更好的发展机会,往往不惜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违反就业协议。然而在大学生毕业之前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身份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随着大学生的毕业,可以取得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大学生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接收后,就业协议实际上便已失效,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庆市甄昭律师事务所谭律师也表示,苏玉珊毕业后到房产公司入职的同时,双方早先签订的就业协议实际上会自行失效,因此,公司如果要求小苏支付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刘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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