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财产和赔偿款该如何被继承?
案情回放:原告慈甲、慈乙、方某(慈甲、慈乙母亲)系慈某丙的子女与配偶,被告慈某某、吴某某系慈某丙父母。2013年10月,慈某丙在山东青岛打工时不幸身亡,事后共获得赔偿款30万元,除去丧葬费用等7万元,余款23万元现金全部在其父母即慈某某与吴某某处。此外,慈某丙生前存款9.2万元的存款单及其生前结算的8200元工资款全部在慈某某、吴某某处。方某要求对上述款项进行分割,但慈某某、吴某某认为方某对慈某丙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对两个孩子也很少过问,所以无权分得和继承上述财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之后,方某、慈甲、慈乙于2013年12月向法院具状起诉。
孙璞律师点评:本案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二是遗产继承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具体到本案中,慈某丙生前打工收入及存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方某有权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额。而慈某丙因不幸身亡获得的赔偿款则不属于其生前遗留下来的财产,我国法律规定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内容,因此该案中的32万元赔偿款应为方某、慈甲、慈乙、慈某某及吴某某共同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慈某丙的近亲属均可要求对遗产依法进行分割。然而,具体到遗产的分配比例方面,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硬性指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各继承人的实际条件和生存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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