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资 黑心老板被判刑
8月13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被法院认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以其妻名义在太湖县注册登记成立一家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其妻虽为法定代表人,但被告人杨某任总经理并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12月15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汪某某等50名员工工资共计93253元。公司员工多次向杨某讨要工资,杨某均以“正在筹钱”等理由搪塞,甚至将手机关机。汪某某等遂向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受理后,依法对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元月10日前全额支付所欠职工工资。至2014年元月11日,公司仍未支付职工工资。其间,被告人杨某已离开太湖县,逃匿至浙江等地。太湖县人社局被迫先行垫付了该公司所拖欠的职工全部工资,并将该案移送该县公安局。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杨某进行上网追逃,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2月17日在浙江省桐乡市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代其交纳了应付的职工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该服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采用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亲属代为足额支付所垫付工资,可从轻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
本案在太湖县尚属首例,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彰显法治正能量,庭审进行了微博直播。一些旁听人员表示,他们虽然之前知道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知道还会触犯刑法,此次公开庭审不仅是一次公平公正的审判,也是一堂公开的法律教育课。
作者:倪泽清 李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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