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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猪身后事,如何了?

2014-8-21 21:45:0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据安庆晚报报道 8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2014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规模养殖场全面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2016年,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动物的定点屠宰和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与“农户送交、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我市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企业为主、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引导力度,建立病死动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基础建设;推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能力,确保病死猪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尽快形成网格化管理和联防联控的监管工作格局,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不漏一场、不漏一户。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养殖场户,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以及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收集。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病死猪及其产品收集,并送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农业部门要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国家供地目录规定,优先保障供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制定实施有效的扶持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意见》同时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科学规划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科学规划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由县级政府投资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共建,集中处理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也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委托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大型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或其他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建立区域性病死动物收集站。各县(市)、区可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依托乡镇或村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立区域性病死动物收集站,负责统一收储规模以下养殖场户产生的病死动物及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送所在地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区域性病死动物收集站应当具备回收和冷藏储存辖区病死动物的基本能力,所需建设资金由当地政府投资或引入社会资本。
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及规模养殖场处理设施。生猪定点屠宰场及现有年出栏生猪3000头(含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年内必须全部建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规定对本场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社会。
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运输车辆列入农机购机补贴范围。

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
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财政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15元、县级财政15元);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下的非规模养殖场,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出台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严格按照“谁上交补助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行上交、收集和处理补助。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养殖场户上交的病死猪补助标准、区域性收集站工作补助标准、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猪补助标准。
各级公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动物及产品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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