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既遂与抢夺罪未遂有何区别?
案情回放:被告人刘某在市区道路上抢夺行人的钱包和手机,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行人、民警抓获。经鉴定,其抢夺的财物价值共计4100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赃物已被追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某上诉。经辩护,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实施抢夺行为后,被害人即大声呼救并追赶,行人、民警闻讯相继加入,将其人赃俱获,故可认为财物仍处于被害人及抓捕者的目击控制范围而未失控,应认定刘某系抢夺未遂。据此,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对二审判决,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刘某抢夺财物后逃离现场,财物一直处于刘某的实际控制之下,完全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故属于抢夺罪既遂;若因事后追捕、人赃俱获而否定犯罪既遂的成立,无疑是要求被害人只有放弃追捕行为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并使其得到严惩,不符合司法逻辑。法院再审认定抗诉意见成立。但考虑刘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赃款赃物已被追回等因素,认为原二审量刑适当。最终,再审维持了原二审判决。
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若愚律师点评:所谓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与抢劫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夺取财物的过程中,不具有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故意。《刑法》第267条中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本案的事实,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既遂,无论判处有期徒刑2年还是18个月,均符合量刑幅度规定。
在二审的定性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再审为何能够维持其判决呢?这缘于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的一条规定:“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即在判决说理部分加以纠正,而主文部分予以维持。
但这同样引发一些司法逻辑上的争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应当是定罪量刑的前提,原审的前提有瑕疵,再审虽可能引致相似结果,但推导过程是迥异的。况且,根据案例中二审的认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刘某实际上符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二审认定未遂)这一特殊的量刑情节,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原二审不仅仅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瑕疵,按其自己的逻辑,还可能存在量刑过重的错误。
作者:记者 周国庆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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