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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鞭炮 两被告获刑罚

2015-3-5 21:51:4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日前,太湖县法院公开审判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龙某某、袁某因无证销售烟花鞭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和一万元。3月2日,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告人正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龙某某租用厂房,无证生产鞭炮,并冒用某花炮厂的名义对外销售。2012年清明节后和端午节前夕,龙某某两次联系望江县袁某商谈销售事宜,并雇请小型货车向袁某运送鞭炮,销售得款约9万余元。至同年9月份,被告人袁某烟花爆竹店的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且之后一直再未办理。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龙某某再次安排货运汽车,使用伪造的《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购买证》,运送鞭炮694箱,以7万余元的价格销给袁某,该货途经太湖县境内被太湖县公安局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到太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袁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龙某某具有自愿认罪、退赃情节,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两被告人所在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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