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刀捅护士案开庭 是否“故意杀人”成激辩焦点
安庆市立医院女患者刀捅护士案,3月10日在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被告人陈某林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被害人许某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据公诉人指控: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林(女,1972年生)因病入住安庆市立医院外科大楼三楼妇科病房23床,5月19日进行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术后,被告人身体不适,多次向医生咨询,并认为医生不负责任用错了药,产生了杀医泄愤的想法。5月24日6时45分,被告人至某百货超市选购了一把“日美”牌水果刀,将刀子藏进同时购买的一包卫生纸内带回医院,并在医院卫生间内将水果刀藏于腹部手术创口绷带内,伺机作案。6时53分,被告人以检查身体为由,将护士许某芳拉进库房,遭拒绝后,被告人突然取出藏于腹部的水果刀,向许某芳的左下腹部猛刺一刀,致刀刃当场断裂在被害人腹中。被告人随即将手中白色刀柄砸向许某芳头部,并举起身旁一张黑色不锈钢圆凳砸向许某芳头部,致使许某芳受伤倒地(经鉴定,许某芳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杀医泄愤的动机和故意,犯罪经过预谋策划和周密准备,对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实施的杀人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案件发生后,在医院内部及社会上产生极大恐慌,作为被害人,至今也没有得到被告人的赔偿,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面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当时其是在药物作用下,昏头昏脑,才做出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对其行为动机和目的被告人表示无法解释,但认为其不是故意杀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和目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时虽然提到“气不过,想杀”,但这里的“杀”只是用刀捅,刺,不具有法律上剥夺他人生命的含义。被告人主观上只是想通过伤人来造成影响,而非杀人。且从刺向的部位来看是左下腹,所伤的是结肠,不是致命伤。故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还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进行了辩论。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表示,当时是在意志不清的情况下做出了伤害行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迎江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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