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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最低价款政策调整

  ●在政府直接投资类别中增加了幼儿园用地、乡镇卫生院用地;在政府性全额投资类别中增加了军事用地、特殊用地(宗教、监狱、殡葬等)

  ●划拨价款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再重复征收

  ●划拨价款标准,市区按照一、二、三类地区,标准分别为每亩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

  近日,我市对城区划拨用地最低价款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政策调整后,免征划拨价款适用范围实现“扩面增容”,划拨价款与失地农民养老金不再重复缴纳。

  此次免征划拨价款范围调整后,在政府直接投资类别中增加了幼儿园用地、乡镇卫生院用地;在政府性全额投资类别中增加了军事用地、特殊用地(宗教、监狱、殡葬等)。

  免征价款“扩面增容”后具体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的义务教育中学和幼儿园用地、乡镇卫生院用地,政府性投资的道路、交通、水利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性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政府性全额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拆迁还建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军事用地、政府性投资建设的特殊用地(宗教、监教、殡葬等)及慈善用地(养老院、福利院等)等。

  新政还明确了划拨价款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再重复征收:经市土委会批准须缴纳划拨价款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30元/平方米标准在划拨价款中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免收划拨价款的项目单位,需自行支付土地征收、拆迁、报批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等费用。

  新政明确了划拨价款标准,市区按照一、二、三类地区,标准分别为每亩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同时提出,符合划拨条件,且具有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一律不分类别,按100万元/亩征收。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及相关税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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