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中国蜂产品协会在其官网公布了2014年协会“打假”结果,网络销量较好的28款蜂蜜中有13款掺了假———用糖浆冒充蜂蜜,协会一同公布了掺假产品及品牌名单,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其中枞阳一家自称被“冤”的蜂企将中国蜂产品协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20万元。4月8日上午,该案在枞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枞阳县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法人王高生坐在原告席上,被告中国蜂产品协会则派出一名副秘书长出庭应诉。当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协会抽检的合法性、结果的真实性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
中国蜂协曝光涉假企业
安徽省3家蜂企的4个品牌产品榜上有名,抽检结果晒上中国蜂协官网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
去年12月15日,中国蜂协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2014年网售蜂蜜抽检结果的通报》。协会共抽检了淘宝(含天猫)、1号店、京东商城三家电商销量较好的28批次标称蜂蜜的产品,有13批次产品检出非蜂蜜物质,这些非蜂蜜物质主要为糖浆,因糖浆价格便宜,与蜂蜜类似,为目前蜂蜜掺假的主要形式。
通报最后附了一份“检出糖浆的网售蜂蜜产品及品牌名单”,上面列举了掺假的13批次产品的品牌名称、蜂蜜品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掺假项目、网售渠道等详细信息。抽检结果晒上中国蜂协官网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
被曝光的13批次产品中,安徽省3家蜂企的4个品牌产品榜上有名。对此,安徽省食药监局高度重视,该局部署企业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对涉事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对被曝光产品查封扣押、抽样送检,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该类产品。
今年52岁的王高生是枞阳县蜜蜂科学研究所所长和枞阳县蜜蜂研究协会会长,他所有的枞阳县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就是被曝光的三家安徽蜂企之一,公司一年的营业额在1000多万元。
“真是有口难辩,感觉企业一夜之间就要倒闭。”王高生说,“中国蜂协没有给你提出异议、复检的机会,就突然认定你掺了假。之后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击检查,现场查封、扣押了仓库、车间里全部的‘枇杷蜜’,与此同时公司产品的销量直线下滑。”
再次抽检未发现问题
企业送检样品,按GB 14963-2011标准(国标)检验,所检项目合格。
经过焦急的等待,15天后,2014年12月31日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的枞阳县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的样品,按GB14963-2011标准(国标)检验,所检项目合格。
王高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去年底他向中国蜂协电话反映了公司产品不存在掺假一事,很快中国蜂协便在官网将售假名单撤去了,但影响已经造成。
在多次电话协商未果后,今年2月,王高生一纸诉状将中国蜂协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20万元。
根据原告的要求,中国蜂协提供了向原告提供了一份由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检验报告》的复印件,该检验报告未作出检验结论,也未载明送检样品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样品详细信息。
撤掉“黑榜”刊登“红榜”
今年2月2日,中国蜂协发布了一份“红榜”,枞阳县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并不在列。
4月9日,记者登录中国蜂协官网新闻中心看到,中国蜂协去年12月发布的《2014年网售蜂蜜抽检结果的通报》还在,但附后的“检出糖浆的网售蜂蜜产品及品牌名单”却不见了。
而在今年2月2日,中国蜂协发布了一份《在2014年协会蜂蜜抽检中表现突出的品牌及产品的通知》,公布了36款“2014抽检中未发现非蜂蜜物质的品牌及产品”,枞阳县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并不在列。并称去年12月,协会发出《关于2014年网售蜂蜜抽检结果的通报》,一些媒体和消费者纷纷打来电话,希望协会能公布一批在2014年抽检中表现较好的品牌及产品,为社会和行业树立正能量,同时为消费者选购蜂产品提供参考。
据了解,目前,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依据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下达了解除对“枞阳县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查封决定书。
两次抽检产品批次不同
不仅两次抽检产品批次不同,内容也不同,检验依法只依据国标。
采访中,记者发现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样品和中国蜂协抽检的样品并不是同一批次生产。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执法人员介绍,中国蜂协抽检的批次是2014年7月20日生产的,12月17日他们抽检时,7月20日生产的蜂蜜早已销售一空,于是他们封存了该公司仓库和生产车间所有500毫升装的“枇杷蜜”,之后依法抽样并委托位于合肥的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记者还发现,两次抽检的内容也不同。中国蜂协委托的是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依据的不是国标,检出样品中甜菜糖浆为阳性,而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的是国标,没有检测甜菜糖浆这一项,检测内容为:果糖和葡萄糖、蔗糖、锌,这三项指标均合格。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执法人员介绍,检验依法只依据国标。
蜂产品协会被告上法庭
协会抽检的合法性、结果的真实性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
4月8日上午,该案在枞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枞阳县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法人王高生坐在原告席上,被告中国蜂产品协会则派出一名副秘书长出庭应诉。当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协会抽检的合法性、结果的真实性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
焦点一:
抽样行为是否合法
蜂企认为:被告抽样人员、抽样主体以及抽样程序均不合法。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
蜂协认为:协会不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所以无需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焦点二:
是否剥夺企业异议权
蜂企认为:被告还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申请复检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另外,王高生表示他的企业并不是中国蜂产品协会会员,他只是以个人名义加入中国蜂产品协会的。
蜂协认为:他们抽检并在网上公布抽检结果的目的是规范这个行业,因为食药监局加强了蜂产品的监管,而老百姓对蜂产品造假反映也很多,于是协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对市场进行规范,协会是根据协会章程对会员企业进行行业监督。
焦点三:
两检结果不同引争议
蜂企认为: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依据的是《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技术规范》,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且技术规范针对的是出口加工企业,原告不是出口加工企业,不负有遵循该技术规范的法定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技术规范》没有强制性,被告不应强加给原告。且由于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送检行为违反法定正当程序,造成检测没有合法性。
蜂协认为: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蜂蜜行业是中国最权威的检测机构,而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的检测结果和本案无关,因为两次抽检的产品不是同一批次。且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结论是BS检测结果为阳性(10-20%),没有给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更没有给出掺杂使假的结论。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王高生表示,中国蜂产品协会打假缺乏公正性,一边打假一边销售蜂产品。对此,协会一位姓孙的副秘书长在法庭上说,协会从来不销售蜂产品,国家没有赋予协会销售蜂产品的义务。
由于案件较为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