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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致人死亡 获刑一年九个月

2015-5-19 17:38:43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5月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驾驶二轮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沈某以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

  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安庆市老峰镇乡间道路行驶时,与行人鲁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逃离现场,而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安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此后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晚,被告人沈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00900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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