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首起在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经审查符合诉前保全条件,当日就启动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在全市还是第一次。
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江苏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在安庆的工程已经结束,被申请人系外地公司,一旦结算工程款,申请人的权益可能难以及时保障,因此分别向仲裁机构和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款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这是宜秀区法院受理的首起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案件。宜秀法院立即与仲裁机构联系,核实案件事实,查找相关法律法规。
法官告诉记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劳动仲裁阶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不明确造成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真空地带。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劳动仲裁的这段时间隐藏、转移、变卖财产,导致日后法院判决无法实际执行。从现有法律来看,我国对劳动仲裁阶段能否进行财产保全及如何进行并未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因此,为切实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宜秀区法院接受了申请人的申请,当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采取了保全措施,要求安庆的这家企业协助执行,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应收的工程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