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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重点局常务副局长 王怀忠因受贿一审被判刑八年

2015-9-19 11:00:5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原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常务副局长(副县级)王怀忠(男 1971年生)涉嫌受贿案,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山、张晶晶出庭为被告人辩护。9月14日,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怀忠违法所得人民币158.7372万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其担任安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处主任、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常务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庆市天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8家单位及个人的请托,为上述单位或个人在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刘某某、储某某等人(均另案查处)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23.8万元、购物卡8.4万元、1万英镑(折合人民币10.1982万元)、金条550克(价值人民币16.339万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158.73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人民币123.8万元、购物卡8.4万元、1万英镑(折合人民币10.1982万元)、金条550克(价值人民币16.33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8.7372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怀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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