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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玩“失踪”被撤销缓刑

  缓刑是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规定缓刑可以使刑罚进一步分出层次,使罪行较轻的人获得相对适当的刑罚,从而有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对大众的教育和警示。然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8日,太湖县法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出撤销朱某某缓刑的裁定。

  罪犯朱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太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由社区矫正机关太湖县司法局执行。

  罪犯朱某某社区矫正初期表现较好,但自2015年6月19日后,社区矫正机关一直联系不上其本人,其既未参加7月份的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也未到天华司法所报到,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后停机,无法联系。太湖县司法局多次责令其父亲进行查找,到其家中走访,并通过太湖县公安局协助查找,一直无法找到其本人。因此,太湖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警告共两次,并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其父亲,同时告知其父亲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将执行撤销缓刑处理的规定。

  太湖县法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了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依法裁定罪犯朱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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