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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 两人被“吸”进监狱

2015-11-21 13:51:2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两名年轻人染上毒瘾后,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以贩养吸,最终也将自己“吸”进监狱。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16日判决生效。

  被告人涂某和韦某均系无业青年,在自身染上毒瘾后,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购买毒品,遂以贩养吸。涂某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间,五次向吸毒人员卢某、周某、曹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5克,从中获利人民币1900元。韦某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四次向吸毒人员卢某、汪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6克,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两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虽不是很大,但由于涂某系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韦某系多次贩卖毒品,公诉机关均指控其涉嫌贩卖毒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涂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涂某和韦某虽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不满十克,但均系多次贩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因被告人韦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在审理查明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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